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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1283号“田园农丰TIAN YUAN NONG 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3:59关于第67451283号“田园农丰TIAN YUAN NONG
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27号
申请人:甘肃田园农丰生物菌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1283号“田园农丰TIAN YUAN NONG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4480号“田元季丰及图”商标、第3532939号“田园丰及图”商标、第63713125号“田园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第25527554号“田园农丰”商标证书、申请人带有商标LOGO的产品及产品包装、申请人相关合作合同及投标文件、企业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田园农丰TIAN YUAN NONG FE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田元季丰及图”、引证商标二“田园丰及图”、引证商标三“田园丰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