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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0047号“巴郎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931号
申请人:新疆中之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0047号“巴郎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巴郎印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60499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67970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33723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457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98585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4520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33958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33607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630114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433957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巴郎印象 商标 新疆中之恒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