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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710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0:33关于第687710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697号
申请人:福建兴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1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0047号“齐鲁大众眼镜直通车”商标、第64677432号“众力鼎合”商标、第9732034号“合众力嬴 JINT”商标、第17254395号“汇众共赢 众 HUIZHONG WIN-WIN”商标、第10580108号“众 众兴源”商标、第6745154号“全联福利中心”商标、第10775524号“图形”商标、第16239143号“图形”商标、第10158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九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九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统计资料汇编;投标报价;户外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商业询价;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处于专用权期限宽展期内,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齐鲁大众眼镜直通车 商标 福建兴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