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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68519号“标榜BIAOB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0:15关于第68368519号“标榜BIAOB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683号
申请人:佛山市英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8519号“标榜BIAO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有的设计构思,整体标识均为显著性较高的商标,用于第40类具有区别于其他商标品牌的辨识度,理应核准注册。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标榜BIAOBANG及图 商标 佛山市英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