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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33303号“Ja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9: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193号
申请人:厦门加美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33303号“J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384号“红叶redlea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Jama及图 商标 厦门加美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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