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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2980号“欧尚国际 OS OU SHANG GUO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9:29关于第67342980号“欧尚国际 OS OU SHANG GUO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541号
申请人:龙凤茹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2980号“欧尚国际 OS OU SHANG GUO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624号“欧尚”商标、第1218507号“欧尚OUSHANG”商标、第10392083号“OS”商标、第7313200号“奇天胜地 QS”商标、第46687987号“OVERSTAR 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表达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舞衣、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欧尚国际 OS OU SHANG GUO JI及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欧尚”,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舞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