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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3843号“扁鹊百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9: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04号
申请人:王如陈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3843号“扁鹊百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8936号“扁鹊牌BIAN QUE PAI及图”商标、第173310号“扁鹊牌及图”商标、第8316235号“扁鹊牌及图”商标、第4649016号“扁鹊牌及图”商标、第119557号“扁鹊牌PIAN QUE PAI及图”商标、第44502000号“扁鹊百草及图”商标、第8316214号“扁鹊牌及图”商标、第63719212号“扁鹊”商标、第65581011号“扁鹊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在整体视觉、整体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尚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扁鹊百岁”与引证商标一“扁鹊牌BIAN QUE PAI及图”、引证商标二“扁鹊牌及图”、引证商标三“扁鹊牌及图”、引证商标四“扁鹊牌及图”、引证商标五“扁鹊牌PIAN QUE PAI及图”、引证商标六“扁鹊百草及图”、引证商标七“扁鹊牌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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