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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88364号“麒麟三合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889号
申请人:波士顿科学医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8364号“麒麟三合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77579号“其粦鹿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77294号“麒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68397号“金麒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414487号“金麒麟 GOLDEN KY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726439号“麒麟新能QILINXIN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无指定含义,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且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医用电极;心电电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网络搜索截图、“麒麟”含义截图、媒体报道、在先类似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麒麟三合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含义无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电极;心电电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然提交了使用证据,但鉴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近似,相关公众没有足以区分的依据。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导致公众的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整体用在“医用电极;心电电极”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麒麟三合一 商标 波士顿科学医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