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60854号“田园农丰TIAN YUAN NONG 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8:21关于第67460854号“田园农丰TIAN YUAN NONG
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15号
申请人:甘肃田园农丰生物菌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0854号“田园农丰TIAN YUAN NONG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36072号“田园农屋”商标、第10085295号“田园丰TIAN YUAN FENG及图”商标、第57216473号“田园农康”商标、第52137486号“田村农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公司及产品宣传页、产品检验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商标注册证书及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田园农丰TIAN YUAN NONG FE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田园农屋”、引证商标二“田园丰TIAN YUAN FENG及图”、引证商标三“田园农康”、引证商标四“田村农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