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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1500号“美景能源 MEIJ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6:37关于第67181500号“美景能源 MEIJ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844号
申请人:美景(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1500号“美景能源 ME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405类似群上“蜡烛(照明用)”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21548号“美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63262号“美景舒适家”商标、第14231934号图形商标、第14656938号“ON FI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蜡烛(照明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美景能源”、英文“MEIJING”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气、除尘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燃料、除尘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气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带香味的蜡烛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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