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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7632号“爆炸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027号
申请人: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7632号“爆炸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87455号“EXPLOSIVE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90552号“EXPLOSIVE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EXPLOSIVE STAR”可译为“爆炸星”,而申请商标“爆炸星”与之含义相呼应,故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能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爆炸星 商标 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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