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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533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5:57关于第670533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87号
申请人:四川茵地乐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致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3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1176号“Y及图”商标、第65805002号“易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出现消费者混淆的现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Y及图 商标 四川茵地乐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