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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9780号“安心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5: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53号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9780号“安心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2050号商标、第41794323号商标、第66361835号商标、第67629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荣誉证书、部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安心兑”及图形组合而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安心兑及图 商标 世界第一英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