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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3886号“老柴家葫芦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4: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735号
申请人:陕西老柴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3886号“老柴家葫芦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602396号“老柴火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老柴家葫芦头 商标 陕西老柴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