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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6813号“川都玉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3: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993号
申请人:谭才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6813号“川都玉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3688号“川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商标整体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川都玉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川都”,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