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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31315号“风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19号
申请人:韩绍华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通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1315号“风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6967242号“风芒能源”商标、第57149214号“风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初步审定在“组织抽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所有人对于我局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提出了分割申请,分割后注册号为57149214A(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