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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5764号“汇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1: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044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5764号“汇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7499号“汇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汇力 商标 深圳市汇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