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94464号“ACCU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1: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39号
申请人:太原市优特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94464号“ACCU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26602号“ACCO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926586号“A ACCO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74769号“AC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06481号“ACCUG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90115号“ACCU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990121号“亚旗 AC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968155号“准信 ACCU NE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两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技术开发合同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ACCUPOWER”中“POWER”可译为“力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ACCU”是其显著标识部分,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七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ACCUPOWER 商标 太原市优特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