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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9073号“觅珍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1: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867号
申请人:南京行如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9073号“觅珍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7515号“觅珍 MICHO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参;药用灵芝孢子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蜂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觅珍坊”与引证商标中文“觅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觅珍坊及图 商标 南京行如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