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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2711号“湘投轻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551号
申请人:湖南湘投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七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2711号“湘投轻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9281号“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HUNAN XIANGTOU HOLDINGS GROUP CO.,LTD”商标、第9869289号“湘投控股集团 XIANGTOU HOLDINGS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字形、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并存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申请该申请商标是为了保持与企业字号一致,并不存在恶意注册,搭便车等行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都为各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且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双方一致达成了同意共存的共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商标共存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湘投轻材”与引证商标一“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HUNAN XIANGTOU HOLDINGS GROUP CO.,LTD”、引证商标二“湘投控股集团 XIANGTOU HOLDINGS GROUP”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末状金属、金属建筑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然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协议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其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标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湘投轻材 商标 湖南湘投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