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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69207号“耶海绵堡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9: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86号
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秦皇岛时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8日对第48669207号“耶海绵堡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绵宝宝”作为申请人儿童影视动画中卡通形象的中文名字,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SPONGEBOB/SPONGEBOB SQUAREPANTS”动画剧集/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拥有“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SPONGEBOB/SPONGEBOB SQUAREPANTS”作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等在内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证明;
2、在先案例;
3、申请人母公司维亚康姆公司的官方网页;
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母公司维亚康姆公司的背景介绍和以“维亚康姆”为关键字的百度检索结果;
5、关于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维亚康姆公司旗下主要角色形象和知名电影的介绍;
6、关于申请人母公司维亚康姆公司及其MTV品牌排名的网页;
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8、经公证认证的有关“海绵宝宝”角色的版权登记证书、附录表及其中文翻译;
9、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信息、许可协议及翻译摘录;
10、宣传推广材料及相关报道;
11、维权材料;
12、被申请人恶意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2月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其拥有“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SPONGEBOB/SPONGEBOB SQUAREPANTS”作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等在内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海绵宝宝”是儿童影视动画中卡通形象的中文名称,且该卡通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海绵宝宝”与该卡通形象建立唯一的、直接的联系。由于该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所以“海绵宝宝”卡通形象名称应当作为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卡通形象名称理应知晓的情况下,仍将与之高度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益 ,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二、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