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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08503号“redshif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8: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84号
申请人:红移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俊 委托代理人:河北融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对第49508503号“redshif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自行车零部件体育用品公司,其“REDSHIFT”、“REDSHIFT及图”系列商标通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直接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合法权利,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囤积商标、牟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存在用个体工商户等不同主体申请注册商标、规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大量抢注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及产品的介绍;2、申请人美国“REDSHIFT”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3、销售订单信息、账单和中文翻译;4、亚马逊中国网站自行车零部件产品销售排行榜;5、Google等众筹网站对来自中国消费者访问申请人官网或产品的流量监测表;6、相关网络介绍和报道;7、电子邮件及中文翻译、“REDSHIFT”商标网查询结果、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商标信息、恶意复制或摹仿他人品牌资料、相关决定书及异议流程信息等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REDSHIFT”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通过合法程序注册,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是其根据经营需求而申请,未大量注册挤占他人商标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广州友群攻城狮公司经营主体信息及“REDSHIFT”产品销售网页截图;申请人向AliExpress发起的侵权投诉资料、相关往来邮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车架、自行车车把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成华区美杰李俊商贸部,经营者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注册,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自行车及其配件、日用百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成华区美杰李俊商贸部”,显示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5月20日被核准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本案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车把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二、由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在此情况下,仍以此作为主体资格申请商标注册,构成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提交失效的营业执照,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redshift 商标 红移体育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