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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73618号“滴滴充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7: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52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73618号“滴滴充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03069号“滴滴医械”商标、第16574838号“滴滴学琴”商标、第51994218号“滴滴快洗”商标、第51249365号“滴滴卡车”商标、第19537845号“滴滴打蟹”商标、第51344348号“滴滴D1”商标、第51391824号“滴滴D1”商标、第6494636号“滴滴学堂”商标、第20559308号“滴滴订酒”商标、第5080387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五、十已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共存合意。引证商标九所有人已提出注销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函及营业执照;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二、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六、七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十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五、十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九已被注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滴滴充电”与引证商标八均包含中文“滴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预订出租车用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穿戴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预订出租车用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穿戴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预订出租车用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穿戴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滴滴充电 商标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