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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93766号“冠博供销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685号
申请人:朱锦林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唯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3766号“冠博供销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27264号“博冠”商标、第28673950号“冠博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供销社”,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冠博”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文字“博冠”、“冠博”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平版印刷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纸;宣传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模型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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