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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3680号“I 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17号
申请人:纽约州经济发展部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3680号“I 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11690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59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