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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33211号“茶不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6: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954号
申请人:中科国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3211号“茶不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主要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意图,也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二、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茶不笨”使用在“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花茶茶饮料;果味茶饮料;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茶不笨 商标 中科国勤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