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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4409号“永清烧饼熏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5: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097号
申请人:宁亚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4409号“永清烧饼熏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熏肉”,使用在除“熏肉”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申请商标中的“永清”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