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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2568号“到家精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788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2568号“到家精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该商标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足以充分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该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32694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状态待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到家精选及图”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特征,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到家精选及图 商标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