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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81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5:09关于第670681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008号
申请人:奚建龙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8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59646号“LB LOADPOINTBEAR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63479号“雷镖 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商标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B”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滚子链(机器部件);万向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机器轴;润滑油箱(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LB LOADPOINTBEARINGS 商标 奚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