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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7954号“THE 32B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4: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848号
申请人:做自己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7954号“THE 32B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71044号“THERME”商标、第20691879号“THERME”商标、第12895122号“THE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产品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THE 32BM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去渍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去污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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