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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06512号“五福NANTONG WUFU GROU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3:38GROU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五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会玲
申请人因第10306512号“五福NANTONG WUF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63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私人保镖”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5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在“安全保卫和物业管理”商业活动中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合法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江苏省如东县城市管理局证明、附件;2、东发改[2016]65号文件、小区宣传栏物业信息及工作情况公示照片、申请人服务内部文件(小区巡查记录);3、如东县公共卫生中心2021-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示信息以及申请人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4、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等。
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申请人与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公证件、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小区宣传栏照片、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6、调解协议公证件、转账记录;7、服装租赁使用合同公证件、服装使用照片、瑞馨园技术标书;8、宣传页、宣传照片;9、开锁合作协议公证件、收据;10、申请人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岗位职责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私人保镖;侦探公司;护卫队;治安保卫咨询;社交护送(陪伴);服装出租;开保险锁;调解;仲裁;诉讼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申请人与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我局认为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而根据证据5中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可知,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5日核准名称变更为江苏五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证据3中如东县公共卫生中心2021-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结合证据1、2、4、5、8、10中江苏省如东县城市管理局证明及附件、宣传材料、巡查记录、车辆照片、岗位职责照片等均显示有复审商标“五福NANTONG WUFU GROUP及图”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上述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私人保镖、侦探公司、护卫队、治安保卫咨询四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7、9并非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调解、服装租赁、开锁服务,不是申请人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使用“五福NANTONG WUFU GROUP及图”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社交护送(陪伴)、服装出租、开保险锁、调解、仲裁、诉讼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六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私人保镖、侦探公司、护卫队、治安保卫咨询四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社交护送(陪伴)、服装出租、开保险锁、调解、仲裁、诉讼服务六项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五福NANTONG WUFU GROUP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