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1448950号“沃迈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3: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沃迈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8950号“沃迈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77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销售合同、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2、购销合同、发票、清单、出库单;3、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视频资料;4、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13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销售合同、发票、购销合同、发票、清单、出库单,上述证据中合同、出库单、清单为自制证据,对此不予认可。发票证据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未显示复审商品,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被申请人的证据3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视频资料,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使用图片,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8月29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0306512号“五福NANTONG WUFU GROU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