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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35503号“寿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3: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97号
申请人:上海仕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成华区婷韵雅日用品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2日对第43335503号“寿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寿王”属于历史文化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抄袭知名人物姓名和历史文化词汇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汽酒;黄酒;烧酒;清酒(日本米酒);葡萄酒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应可区分商品来源。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寿王 商标 上海仕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