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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0852号“MAX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2: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61号
申请人:托赛思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0852号“MAX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6088号“Q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第6793506号“蜗牛 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尚处于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国际注册第1528124号“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已被我局驳回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28138061A号“MAX姐”商标、第40635735号“9MAX”商标、第57961789号“蒙凯丝 MAX”商标、第16200178号“MAX TOW TRUCK及图”商标、第16958490号“MAX及图”商标、第20442349号“MAX及图”商标、第34798274号“MAXX GYM”商标、第16981496号“MAXXLANE”商标、第11062225号“MAXX”商标、第13630472号图形商标、第53677720号“MAX12”商标、第15676440号“BOWFLEX MAX TRAI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十二、十四、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游戏器具、桌式足球桌、魔术器械、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冰刀)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啦啦队用指挥棒、抽奖用刮刮卡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无线电控制的模型车辆及其零件、体育活动器械、竞技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玩具、无线电控制的模型车辆及其零件、体育活动器械、竞技手套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无线电控制的模型车辆及其零件、体育活动器械、竞技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桌式足球桌、魔术器械、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冰刀)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啦啦队用指挥棒、抽奖用刮刮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