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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9536号“ISB FASH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1:54关于第66879536号“ISB FASH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10号
申请人:伊凡娜·斯皮西·巴比奇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9536号“ISB FA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06418号“IS&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189104号“ISS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ISB FASHION 商标 伊凡娜·斯皮西·巴比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