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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7799号“超人内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0: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89号
申请人:上海百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7799号“超人内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864号、第16971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的所属行业不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超人内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超人”,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超人内酷 商标 上海百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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