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675478号“论英雄LUNYINGXI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0:26关于第1675478号“论英雄LUNYINGXIO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姚花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5478号“论英雄LUNYING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54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2、商标授权书;
3、供货合同;
4、销售发票和银行回单。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5、被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6、商标授权书;
7、供货合同;
8、销售发票和银行回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及上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销售发票和银行回单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论英雄LUNYINGXIONG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