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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9729号“育才YUC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0: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冠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49729号“育才YUC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15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01月17日至2022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空气压缩器;2.空气冷却器;3.压缩机(机器);4.空气压缩机;5.鼓风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气动元件;2.离心机;3.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4.阀(机器零件);5.液压泵”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工商信息;2.产品销售合同;3.阿里巴巴线上店铺后台销售记录、产品图片等;4.电子画册、产品说明书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邮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05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空气压缩器;空气冷却器;压缩机(机器);空气压缩机;鼓风机;气动元件;离心机;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液压泵”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2022年01月1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我局裁定在“1.空气压缩器;2.空气冷却器;3.压缩机(机器);4.空气压缩机;5.鼓风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气动元件;2.离心机;3.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4.阀(机器零件);5.液压泵”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维持注册的“1.空气压缩器;2.空气冷却器;3.压缩机(机器);4.空气压缩机;5.鼓风机”商品,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据3阿里巴巴线上店铺后台销售记录、产品图片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标有“育才YUCAI”商标的空气压缩机商品,并有证据4电子画册、产品说明书等佐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空气压缩器;2.空气冷却器;3.压缩机(机器);4.空气压缩机;5.鼓风机”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空气压缩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空气压缩器;2.空气冷却器;3.压缩机(机器);4.空气压缩机;5.鼓风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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