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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44367号“巴缇姿 ln pratize PERSONAL CARE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9:09PERSONAL CARE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44号
申请人:原野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7744367号“巴缇姿 ln pratize PERSONAL CARE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97026号“la prai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8252号“la prai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48890号“la prai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92423号“LA PRAI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08322号“la prairie SWITZER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93126号“LA PRAI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企图利用申请人已取得的公众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恶意和欺骗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将给社会主体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
2、用以证明申请人商标知名度情况的宣传使用材料等。
3、金山词霸等网站相关网页打印页;
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租赁合同;相关店铺及商品照片;出库单;天猫店铺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相关判决书、异议结案通知书及争议商标的流程打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或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n pratize ”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显著识别文字“la prairie”、引证商标四、六“LA PRAIRI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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