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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44873号“好好鲜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8: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28号
申请人:常州家门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优信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4844873号“好好鲜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可识别为“生鲜好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标志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蛋;食用油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5月6日。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好好鲜生”构成,该文字整体上并未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罐头;蛋;食用油脂”商品作出超越其固有程度的表示,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由汉字“好好鲜生”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或构成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好好鲜生 商标 常州家门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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