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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5622号“阳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8: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埃克赛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55622号“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34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实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网站介绍、产品手册;2、注册证书、判决书;3、谈判通知书;4、订单、合同、发票;5、招标文件;6、产品实物图;7、报关单据;8、产地证明、授权书、证明信;9、检索结果;10、杂志。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8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上。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6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7为订单、合同、发票、报关单据,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蓄电池产品,且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加之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蓄电池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原电池;燃料电池;蓄电池电解质补充仪器;原电池、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原电池、电池、蓄电池用太阳能充电器复审商品与蓄电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蓄电池;原电池;燃料电池;蓄电池电解质补充仪器;原电池、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原电池、电池、蓄电池用太阳能充电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