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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49399号“BRI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7: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8993号重审第0000005337号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8993号《关于第49849399号“BRI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80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30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6318010号“BRITEX”商标、第26310938号“BRITEX”商标(以下称引证上报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均刊登于2023年8月13日的第1851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宣告无效,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BRITEX 商标 佰特斯金属制品私有股份责任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