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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8858号“易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5:0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68858号“易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36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9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6068858号第35类“易有”商标在“1.广告传播;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替他人推销;4.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5.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6.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7.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商业行情代理;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职业介绍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1.商业行情代理;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职业介绍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海宝坤电气有限公司书面证言。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公证书、起盛公司保全截图(公证书附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服务协议、发票、银行回款单。
我局将答辩通知和上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行情代理”等服务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1.商业行情代理;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职业介绍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上海宝坤电气有限公司书面证言内容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予以佐证,其他证据均未体现“商业行情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所”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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