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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682382号“爱之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4: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熹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82382号“爱之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91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4月04日至2022年04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2、培训合作协议及票据;
3、产品购买协议;
4、戏剧节执行方案;
5、公益捐赠票据、志愿者服务资料;
6、相关学校证实材料;
7、义工活动视频资料、心理援助活动图片;
8、宣传彩页、宣传条幅;
9、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之中。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证据及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爱之印心理援助服务中心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服务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或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其中,培训合作协议和票据证据显示,爱之印心理援助服务中心购买他人培训服务,而并非向他人提供培训服务,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