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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74530号“新东百利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1: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22号
申请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梵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百利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对第52974530号“新东百利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321295号“百利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特定关系人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中国、山东省、青岛铸造协会证明;
3、百利达商标注册证;
4、关于同意新东机械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青岛百利达钢丸有限公司的最终批复;
5、商标转让证明;
6、产品包装袋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
7、包装袋印制单位证明;
8、包装袋照片;
9、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之存在特定关系。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新东”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从事的是机械行业,与争议商标指定的“金属螺丝”等商品项目毫无关联,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投放制作合同以及发票、荣誉资质材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钢砂”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9月7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钢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我局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70708号百利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为,被申请人青岛百利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经申请人青岛百利达钢丸有限公司授权,在第6类“钢砂;铁砂;粉末状金属;金属螺丝;金属焊丝”商品上注册第10830510号“百利达”商标的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未经授权,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该裁定书已生效。
4、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同意新东机械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青岛百利达钢丸有限公司的最终批复显示,本案申请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经批准吸收合并青岛百利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公司名称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争议商标“新东百利达”包含引证商标“百利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加之根据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具有反复抢注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百利达”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
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新东百利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