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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52595号“完美家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1: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43号
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宿迁欧梵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42652595号“完美家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775663号“完美”商标、第15686969号“完美”商标、第4986426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86414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30774903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驰名商标高度近似,且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密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完美 PERFECT及图”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且会淡化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具有囤积商标、抄袭摹仿申请人“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申请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既将“完美”作为企业商号使用,又将“完美”作为核心品牌使用,经申请人持续多年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完美”商号及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很高美誉度,引证商标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五亦具有很高知名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申请人分支机构信息;类似情形的公司信息、名下商标列表信息及相关的裁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百度百科介绍和申请人概貌;荣誉资料;公益活动资料;社会责任报告;商标价值评价;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明;专卖店经营合同书;产品实体店部分图片;销售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部分合同、发票和广告图片;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检测报告;相关推荐文件;相关证书;处罚书和判决书;国图检索摘录表及检索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观点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宠物尿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报恩鸟”、“美颜日志”、“美颜大师”、“舒而美”、“道夫”、“amt”、“乔治·史密斯”等430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胶囊、化妆品等商品在商品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弱,争议商标的注册尚不会误导公众,进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禁止之情形。
三、本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字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字号已在宠物尿布商品行业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尚不能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四、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报恩鸟”、“美颜日志”、“美颜大师”、“舒而美”、“道夫”、“amt”、“乔治·史密斯”等43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考虑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近,加之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亦难谓善意。被申请人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完美家族 商标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