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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20427号“The Third catech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0: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58号
申请人:未来科技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0427号“The Third catech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备独立区分来源的功能,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e Third catechin”系纯外文商标,其中“catechin”易被理解为“儿茶素、儿茶酚”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香烟、电子香烟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The Third catech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