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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2048号“良品出自良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31号
申请人:陕西瑞轩联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2048号“良品出自良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良品出自良人”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良品出自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