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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1231号“Manufacturing Execution Evalu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8:36Execution Evaluation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15号
申请人:深圳巴贝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1231号“Manufacturing Execution Evalu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7、9类商品及第35、41、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应当译为“制造执行评估”,并不直接表示商品及服务特点,可以识别服务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影响评估术语表、相关释义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anufacturing Execution Evaluation”可译为“制造执行评估”,指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第35类广告代理等、第41类提供培训和教育考试(教育认证服务)等、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商品与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与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相关联,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9类复审商品及第35、41、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