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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90769号“YANGCHENG GUIN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28:29关于第50490769号“YANGCHENG GUINI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45号
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50490769号“YANGCHENG GUIN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大量注册商标,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2、申请人“贵”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101911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50009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50010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84875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证明文件、商标注册情况、在先判决等恶意证据;
2、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商标授权声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贵酒产品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等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维权证明;
5、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酒;白酒;青稞酒;黄酒;汽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全拼“YANGCHENG GUINIANG”可被呼叫为“阳澄贵酿”,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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